為促進供應商誠信履約,保證產品質量,確保電網建設順利進行及安全可靠供電,依據《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對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問題、履約不誠信等問題的供應商進行了處理。
新修訂的《細則》于2018年11月1日起實行,對于發生在2018年11月1日及以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按照2017版《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說明:處理措施須在處理期滿后,供應商整改并經相關單位或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注:在處理期間招標人有相應貨物、工程、服務類別招標的,無論供應商是否參加投標,都視為對供應商進行了處理;在處理期間招標人沒有相應貨物、工程、服務類別招標的,處理時間將順延至下一批相應類別招標結束。)
供應商整改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于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有關專業技術管理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數據,并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經業主單位認可;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且檢測合格,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調試配合等費用,并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于存在批量質量隱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產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對于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后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交貨。
4.對于服務、誠信等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5.對于前期不履約或未能正常履約的,供應商應提供整改報告及能夠正常履約的支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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